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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烹饪餐饮业协会理事单位、理事和会员的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理事单位、理事和会员队伍建设,增强理事单位、理事和会员的凝聚力,保证理事单位、理事和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的发展,根据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照市烹饪协会理事单位、理事和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日照市的餐饮业公司、集团和饭店、酒家、餐厅等餐饮业企业给予餐饮业相关的厂商;烹饪学院、烹饪学校和培训中心事业单位;中级以上的烹调师(含西餐)、面点师(含西点)、餐厅服务员、烹饪教师、营养师和烹饪理论研究工作者;从事烹饪和餐饮工作多年,对烹饪和餐饮行业研究有一定造诣及对企业经营有丰富经验的人员;用户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集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凡在国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合法营业执照,从事餐饮生产和餐饮行业的宾馆、酒店、饭店,以及酒厂、食品厂、厨房用具、餐饮用品生产经销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四条
凡是要求参加本协会者,团体会员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个人会员用能够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并填写入会申请书,经会员办公室的初审后,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对于热心烹饪和餐饮事业、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会会员或者名誉会员。
第五条 经批准入会的会员,在交纳会费后由会员办公室办法会员证,并在日照有关报纸、刊物上予以公告。
第六条 本会办公室将每年制定会员发展计划,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及协会工作人员有义务根据发展规划为协会发展会员。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
建立会员联络制度。团体会员须推荐1—2名联络员,与协会进行工作联系,在个人会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单位),可推荐相应人员担任联络员,代表本地区(单位)个人会员与协会进行工作联系。
第八条
建立会员数据,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凡团体会员的法定代表、联络员、通讯地址、联系天花变更;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协会会员办公室。会员办公室接待变更信息后,于每年
6月、12月份两次通知有关部门。
第九条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的将对其提出通报批评,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或发现有损害协会利益和声誉的行为,将严肃处理,直至开除会籍。
第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历史或常务理事会议的,取消其历史或常务理事资格,并对其提出通报批评,连续三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凡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将在日照有关报纸、刊物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二条
定期举办会员活动。除按协会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外,为及时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研究我是餐饮行业的发展、改革与规划,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团体会员活动。
第十三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定代表会员乡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十四条
协会将根据会员参加本会活动情况和对本会贡献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授予其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并推荐代表参加对外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将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对被评为先进的会员进行宣传报道。同时,在行业内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时,将优先考虑推荐获奖会员。
第五章 会费收取
第十六条 按协会章程规定,会员每年必须缴纳会费。
会费标准为:
1、 常务理事单位中,企业单位每年不低于2000元,社团及事业单位每年不低于1500元。
2、 理事单位中,企业单位每年不低于1500元,社团及事业单位每年不低于1000元。
3、 普通团体会员中,企业单位每年不低于800元,社团及事业单位每年不低于500元。
4、 个人会员会费每年100元。
第十七条
会员缴纳下一年度会费。协会会员根据会员交费情况,于每年3月、6月、12月份三次向团体会员直接下发《会费缴纳通知书》。
第十八条 对于不能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需写出书面材料说明原因,报协会会员办公室。第二年缴纳会费时,应补上上一年度的会费。
第六章 捐助
第十九条 鼓励会员单位进行捐助或资助。
1、
一次性给予本会两万元以上的捐助的单位可享受本会五年不收取会费的权利;一次性给予本会五千元以上捐助的个人可享受本会的会员终身资格。
2、 对捐助数额较大者,授予名誉职务或大型活动冠名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此办法自2005年1月23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日照市烹饪餐饮业协会办公室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