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日照市烹饪餐饮业协会(RIZHAO CUISLNE ASSOCIATT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联系、团结日照市饭店餐饮业的群众团体,是饭店餐饮业自律、规范、维权服务协调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继承、发扬、开拓、创新”为指针,传达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反映会员愿望和行业要求,弘扬烹饪文化、提高烹饪技艺、研究烹饪科学、宣传烹饪知识、培养烹饪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团结广大烹饪餐饮业工作者为促进日照饭店餐饮事业做出贡献,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不协会挂靠单位是日照市旅游局。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在日照市黄海二路2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反映会员有关餐饮行业的问题、意见和愿望,发挥协会中介组织的作应。
(二) 组织会员和协会办事机构对发展烹饪餐饮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 在烹饪餐饮行业开展创名店、名师、名菜、名品活动,组织认定和推荐。
(四) 监都餐饮行业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五) 开展国际、国内烹饪理论和烹饪文化研究,烹饪文化教育,技术交流和合作,把国内外先进的烹饪技术与管理经验引进日照来。
(六) 组织开展烹饪技术比赛和业务技术培训交流服务活动,培养各类专业人才,促进指导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七) 组织技术管理培训,提高烹饪餐饮队伍素质。
(八) 开办实体,开展与烹饪餐饮有关的经贸来往、人才开发、技术合作。
(九) 承办烹饪技术与业务咨询服务。
(十) 承担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烹饪事项,开展有益于烹饪事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人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团体会员:餐饮业公司、集团和饭店、宾馆、酒家、餐厅等餐饮业以及餐饮业相关的企业,凡拥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 个人会员:中、高级以上的烹调师、面点师、调酒师、雕刻冷拼师、餐饮服务技师、烹饪教师、营养师、艺术家、烹饪理论研究工作者;从事烹饪工作多年,对烹饪研究有一定的造诣和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凡拥护本协会章程,热爱烹饪事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手续
凡自愿参加协会者,须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会员介绍,有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应推选一至两名联系人作为团体会员的代表。对热心烹饪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会会员或名誉会员。凡经批准入会的会员,均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本协会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章程、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 完成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三) 按照规定交纳会员费;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回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教会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制裁时,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团体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推选。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的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徐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包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大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通讯形势代替会议形式。
第十九条 理事会徐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需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 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提名副会长角理事会决定;
(六) 领导本团体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其职权:
(一)赵佶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二) 组织实施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年底工作计划;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叫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资助和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本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肩有关情况的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社会管理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计划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需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是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包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审核。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5年1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却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校准之日起生效。